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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试行)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和工作秩序,建设良好校风,培养具有综合素质的创业型人才,依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学生违纪处罚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一条 学生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批评教育的种类分为:

( 1)系通报批评;

( 2)校通报批评。

(二)纪律处分的种类为:

( 1)警告;

( 2)严重警告;

( 3)记过;

( 4)留校察看;

( 5)开除学籍。

第二条 学生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在学生受处分文件下发后及时归入学工处及本人档案。

第三条 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结束察看;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结束察看;经教育不改或继续犯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组织和煸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或触犯国家刑律,虽未受到刑事处罚,但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肇事、殴打或策划殴打他人致使对方受伤,伤级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甲级(含甲级)以上的;

(四)偷盗现金2000元以上的;

(五)蓄意破坏或者偷窃财物折价2000元以上的;

(六)有流氓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七)参与制作、出版、贩卖或复制、传播淫秽声像制品、书刊或激光视盘、计算机软件的;

(八)有吸毒行为的;

(九)有卖淫、嫖娼行为的;

(十)酗酒并因此危害治安和公共秩序,或借酒滋事,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的;

(十一)参与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十二)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 100学时以上的(含100学时);

(十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行为严重的;

(十四)累计二次因考试违纪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

(十五)瓢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十六)盗用学校名义进行各类欺骗活动或以此谋利,造成严或后果者;

(十七)违反外事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极为恶劣的;

(十八)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话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九)组织并参与赌博的;

(二十)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的;

(二十一)威胁或殴打教职员工的;

(二十二)屡次违反学校纪律.受到纪律处分后,经教育不改的;

(二十三)违反学校其他纪律,情节极为严重,影响极为恶劣的。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在群众中造成一定影响,但认错态度较好且有悔改表现的;

(二)鼓动闹事,破坏公共秩序,扰乱教学秩序,但认错态度较好,并有悔改表现的;

(三)偷窃公、私财物,一次盗窃现金或偷窃财物折价 1000-2000元的;

(四)伪造证件(伪造成绩单,私刻他人印章,非法刻制公章、证书、证明等)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钱物,;

(五)在营业场所有陪舞、陪歌、陪酒行为,影响极坏的;

(六)私拉电线及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电暖器、热得快及其它电热器等造成火灾事故的;

(七)聚众赌博或以麻将、扑克牌、游戏机及其它赌具进行赌搏,情节严重的;

(八)动手打人或持械打人,情节恶劣的;或使他人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乙级的;

(九)打架事件处理终止后又有打击报复行为的;

(十)观看淫秽物品或在计算机上运行淫秽软件,影响较坏的;

(十一)一学期累计旷课80-99学时的;

(十二)在校酗酒,或借酒滋事造成较重后果,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

(十三)利用互联网发布有害信息,且影响较坏的;

(十四)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五)未按时交纳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学杂费又未办理任何缓交手续的;

(十六)违反学校其他纪律,情节较重的。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损失的;

(二)偷窃公、私财物,一次偷窃现金或偷窃财物折价 500-1000元的;

(三)有小偷小摸行为二次以上的;

(四)参与打架,造成对方受伤(轻微伤未达到等级)的;

(五)为各类违纪行为或违纪人员提供伪证的;

(六)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公寓外租房居住的;

(七)有侮辱师长行为,影响较坏的;

(八)一学期累计旷课 60-79学时的;

(九)在考场夹带、传递纸条、互传试卷、偷看别人答案、先准备资料的;

(十)私拉电线及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电暖器、热得快及其它电热器具的;

(十一)在校园内随意燃放烟花、鞭炮或摔酒瓶等器皿的;

(十二)破坏供水、供电设施或设备的;

(十三)破坏广播、电视、电缆、光缆、公用电信等设施的;

(十四)擅自挪用或破坏消防设施的;

(十五)一学年综合测评不及格者;

(十六)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一定影响的;

(十七)违反学校其他纪律,情节较轻,但影响较坏的。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有小偷小摸行为,但影响不大的,或一次偷窃财物折价100-500元的;

(二)有侮辱师长行为的;

(三)参与打架事件的;

(四)在宿舍打麻将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入异性宿舍的;

(六)拒绝学生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或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或刁难、侮辱、谩骂或殴打管理人员的;

(七)在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中,伪造或谎报申报材料的;

(八)一学期累计旷课 40-59学时者;

(九)考试过程中违反考场纪律的;

(十)违反学校外事纪律未造成影响的;

(十一)隐匿、毁弃或私自拆他人邮件的;

(十二)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进出校园的;

(十三)写恐吓信的,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十四)有威胁、恐吓、纠缠或其他手段强迫别人与其谈恋爱的;

(十五)不遵守门卫管理规定的;

(十六)一学期综合测评不及格者;

(十七)违反学校其他纪律情节较轻,但影响较坏者。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一)有小偷小摸行为的;

(二)破坏园林设施,毁坏树木的;

(三)采取欺骗手段,重复领取学生证或假报家庭住址取得火车票优待资格的;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20-39学时的;

(五)考生在同一学期因考试原因受到二次通报批评的;

(六)在学生寝室做饭、烧菜、饲养宠物的;

(七)私自留宿校外人员的;

(八)经常攀爬学校围墙,劝阻无效的;

(九)污损教室、寝室、图书馆、办公楼、会议室等其它公用场所的桌椅、墙壁的;

(十)违反学校其他纪律,造成较坏影响的。

第九条 本条例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按照类似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受过一次处分又继续犯错误者;或犯了错误后认错态度较差者,在最高处分上加一级。

第十一条 学生因违纪而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伤害的,必须赔偿经济损失:

(一)打架致使他人受伤者,应赔偿伤者全部治疗费和医药费以及相应的营养费用;

(二)破坏公、私财物者,应视情节赔偿与被损财物双倍或相等金额。

第十二条 受到纪律处分者,在未撤消处分前不得参加评先评优,不得享受各类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减免学杂费等,已享受的予以停发;已减免学杂费的须补交所减免额。

第十三条 违纪事件的调查:

(一)学生考场违纪事件,由监考教师当场将违纪情况记录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并立即将违纪情况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

(二)其他违纪事件:

1、只涉及一个系的,由学生所在系调查核实违纪事实,结合学生本人的认错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2、涉及多个系的,由学生工作处会同保卫处等部门调查核实违纪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3、重大伤害性案件,群体斗殴事件,偷盗窃案件均由保卫处调查,依情况复杂程度在3—5个工作日调查完毕,后将主要案情及处理意见书面报学工处。

(三)凡违纪学生,必须写出书面检查。

第十四条 违纪事件的处理程序

(一)系通报批评由学生所在系决定,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全校通报批评由学生工作处决定;

(二)系学生的违纪事件

1、拟提出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意见的,由学生所在系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处分决定,并由学生工作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行文;

2、拟提出留校察看处分意见的,由学生所在系将调查材料、学生书面检查及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行文;

(三)涉及多个系的违纪事件,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行文;

(四)由学校组织临时性检查,发现违纪事件的,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处理;

(五)考场违纪事件,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由教务处提出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行文;

(六)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执行处分,文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委员会由校领导、纪委、系、保卫处、学工处、教务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办公机构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可以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文件由学生所在系送交学生本人签收,并及时通报

学生家长,以便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违纪学生情况通报制度:

(一)校属各职能部门查处学生违纪事件,必须在5个工作日将情况通报学生工作处,以便及时处理违纪学生;

(二)校属各职能部门对违纪学生的任何经济处罚,应从处罚日起两天工作日内将处罚情况通报学生工作处,禁止以经济处罚代替行政处分;

(三)学生工作处或保卫处将各类学生违纪情况整理后,应及时汇总上报学校领导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凡受处分的学生,对其处分决定的原文件均必须归入本人档案和学校有关部门档案。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 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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