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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四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省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省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六十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有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八条 学生不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以旷课处理。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旷课20—3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40—59学时,给予严重警处分; 3、旷课60—7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80—9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100学时以上(含10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九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返其它校规校纪的学生,依据《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七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学生申诉详见《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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