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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修身自律与诚信协议书

  “百行德为先”,在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中,诚信居德之首,同时还包括了对国家的忠诚和其他人——亲人、朋友、陌

生人的诚实信用。市场经济就是诚信经济。作为未来社会中坚力量的大学生、中专生,更应该明确其重要性,并首先树立诚

信观,为社会作出表率。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的决定》,造

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学生的自律意识和诚信

观,由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甲方)与学生及其监护人(乙方)签订本协议。 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的权利

(一)学生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 

(二)学生享有在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范围内的学习权利,有参加体育锻炼的权利,有享受医疗卫生的权利。 

(三)学生有权向学校申请组织和参加有关科技、文学、艺术、体育等校内社团,利用课余时间开展社会实践和勤

工助学活动。 

(四)学生有权通过学生会参与学校管理。有权监督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医院等部门的工作,有权对学校管

理人员和教职工进行民主评议,同时享有对学校的其他工作有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

(五)学生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自主择业。 

(六)家庭困难的学生有权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济扶助(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学院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的权

利。 

(七)其他合法权利。  

第二条  学生的义务 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形象,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 

(二)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

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坚持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勤奋学习,奋发进取,全面发展。 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学校的要求缴纳学杂费。 

(四)申请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按照有关合同规定及时还本付息。 

(五)其他中国公民应尽的义务。 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  学校的权利

(一)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和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对学生进行全方位的培养和教育。 

(二)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制定并执行各种规章制度,按照有关条例对优秀学生进行表彰和奖

励,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 

第四条  学校的义务 

(一)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培养学生的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

(三)为学生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提供便利,做好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 

(四)扶助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采取各项扶困措施(奖、免、贷、助、补)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

(五)依据国家就业政策,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并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

第二章 学校的有关责任

第五条  主要因学校方面的原因,给学生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

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

时采取措施的; 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

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

的; 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的; 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

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

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

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

(一)在教学、实验、实习过程及日常生活,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操作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的; 

(二)学生未经批准参加校外活动或在校外住宿,由此产生意外事故的; 

(三)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发生意外事故的; 

(四)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 

第七条  因过错使自己遭受损害或造成他人及集体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过错学生承担责任。  

第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活动发生意外的,由直接责任人及组织者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九条  发生自伤行为的,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本协议应由学生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负责赔偿。 

第四章 学生自律及诚信要求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努力提高政治素质: 

(一)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拥护党的领导,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积极实践“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 

(二)深刻理解和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维护稳定。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努力提高思想素质: 

(一)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自我牺牲的精神,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努力维护集体

的利益。 

(二)立志为国家和人类的进步作贡献,明确学习目的,热爱专业,刻苦钻研,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

(三)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主动接触工农群众,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热心为人民群众服务。 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努力提高道德素质: 

(一)实事求是,谦虚谨慎,为人正直,与人为善,乐于助人,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二)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伦理道德,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勇于批评和抵制社会不良现象。 

(三)遵守校规校纪,主动参与校园文明建设,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与扰乱治安、破坏稳定的思

想行为作斗争。 

(四)认真树立自己的诚信观,用诚信书写自己的人生履历。 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及有关规定,对

学生的表现进行鉴定并评选“文明大学生(或文明中专生)”(参见“文明大学生”评选及表彰办法)。  

第十五条  学校每学年根据学生评价的有关方法,评定专业奖学金和其它各类校内外奖(助)学金。 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依据《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三好学生”评选及表彰方法》,评选和表彰“三好学生”。  

第十七条  凡签订本协议并使用《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诚信卡》的学生,只要能够履行协议书和《

诚信卡》各项要求,无信用过错的,可评选为“诚信毕业生”并发给证书。以上奖励不受指标限制。  

第十八条  对认真履行本协议及有关职责的学生,学校在各项评优评先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如属贫困生

,优先扶困。  

第十九条  对不认真履行本协议及有关职责、有诚信过错的学生,取消该学年各项评优评先资格。如属贫困生,

不列为扶助对象,且学校有权建议有关单位中止其资助资格(如向银行、学院建议中止其助学贷款资格)。  

第二十条  对违反校纪的学生,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和悔改表现,依据《江西江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学

生违纪处罚规定》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

学和开除学籍等六种。  

第二十一条  对签订了本协议书且认真履行各项协议的同学,学校对其做出鉴定,出具其在校期间的诚信品格的

鉴定,归入《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诚信卡》,鉴定结果提供给用人单位参考。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与《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诚信卡》及其附件一同使用。 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学校、学生(监护人)各一份。 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签订之日至学生毕业(结业)离校。

甲方: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  乙方:学生(签字)

处长(签字)           监护人(签字)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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