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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话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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