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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期个人奖学金评定

一、奖学金等级及金额:

最高享受面/班

   学期甲级班   乙、丙级班  丁级班   金额

一等奖   5%     3%      2%    300 元 / 人

二等奖   8 %    6 %     4 %   200 元 / 人

三等奖   15%    10%      6%    120 元 / 人

特别奖                    100 元 / 人

技能奖       1 — 2 类         50 元 / 人

            3 类         30 元 / 人

综合素质奖                  500 元/人

二、评定办法

1 .以班级为单位,每学期评比一次,各班级按照条件严格掌握,班主任初审后,报系审核,学工处审批发放。

2 .以学期末学生综合测评成绩为评定标准,并具备其他评奖条件。

3 .在符合评奖条件的前提下严格按综合测评总分排序确定奖学金获得者。

三、评奖条件

获奖同学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各项活动,遵守校规校纪,德、智、体全面发展。

1 .一等奖:学生综合测评德、智、体测评平均不低于 85 分,总分不低于 90 分。

2 .二等奖:学生综合测评德、智、体侧评分均不低于 80 分,总分不低于 85 分。

3 .三等奖:学生综合测评德、智、体测评分均不低于 75 分,总分不低于 80 分。

4 .特别奖: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学生会干部和各班班长及团支书视工作效果,由系确认报学工处给予特别奖。

5 .技能奖:第一类:在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中获得一定的等级证书。

(1) 省珠算协会鉴定达到能手级以上。

(2) 英语等级考试通过四级以上。

(3) 微机等级考试通过三级以上。

(4) 获得省级运动员的证书。

第二类:在省、市级组织的活动中表现突出。

(1) 在省、市级以上单位组织的比赛中获得二等以上奖。(二等以下奖励归入第三类。)

(2) 在省、市级有影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

第三类:在学校活动中表现突出。

(1) 在学校组织的某项活动中个人连续二年取得一等奖。

(2) 在学校组织的体育某项比赛中个人连续二年得第一名。

注:如有未提及的技能项目,由学工处、教务处协商决定另设并给予奖励。

6 .综合索质奖:学生综合测评德、智、体测评分均为本班前三名,且符合一等奖条件者,给予综合素质奖。

7 .新生第一学期,在评定一、二、三等奖时,对综合测评总分及德、智、体测评分的要求均降低 2 分。

8 .综合素质奖、一、二、三等奖按高等级评定,不重复;特别奖、技能奖可重复。

四、不评奖规定

在该学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评奖资格。

1 .德育成绩达不到良好( 80 分)以上的学生。

2 .考试考查科目有不及格的学生。

3 .受行政处分或全校通报批评的学生(含以前受过处分尚未撤消的学生)。

4 .旷课累计达一天(以 6 课时计算,含早操、晚自习)以上的学生。

5 .请假累计达一周(以 30 课时计算,含早操、晚自习)以上的学生。

6 .考试或测验违纪舞弊的学生。

7 .有酗酒或抽流动烟行为且经劝告不改的学生。

8 .严重违纪但情节尚未达到纪律处分者,如煽动打架起哄,扰乱公共秩序,破坏公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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