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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条例


   一、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二、 国家助学贷款相关程序及需提供的材料

   三、 国家助学贷款减免暂行规定

   四、 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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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助学贷款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的重大举措;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

件下,帮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举措;体现了社会

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

1、具有合法居民身份证;

2、有在职老师共两名见证人,负责提供学生本人的身份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学习刻苦,品学兼优,身体健康,能正常完成学业;

5、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6、在校期间所获得的家庭、奖学金及勤工助学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

学费、基本生活费)的特困生。

关于特困生的认定:

(1)父母过世或无父母养育,无经济来源或靠亲友有限资助的孤儿;

(2)来自丧失劳动能力的单亲家庭的子女;

(3)父母双方有一方身体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的劳动所得无法支付学生学习生活的费用;

(4)父母双方中一方去世,另一方年事已高,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的学习生活需要的;

(5)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的家庭的子女;

(6)来自烈士或优抚家庭的特困子女;

(7)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家庭困难的特困学生

二、申请时间

每学年开学第一周提出申请,学院于9月底之前审核完成;新生于第二学期开学时参照第一学期

成绩进行,并于3月份完成。

三、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1、国家助学贷款最低额度为2000(含2000)元,最高不超过1.8万元(指三年学制,每学年贷

款额不超过6000元);其中学费贷款最高不超过该生的学费,生活费贷款最高不超过本地(学

校所在地)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生活费贷款按照9个月发放。

2、国家助学贷款要求学生毕业后6年内还清,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年;

3、国家助学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不因利率变动而上浮。工商银行,农

村信用社也可以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权限范围内实行优惠利率。

4、贴息的规定:

(1)按照江西省教育厅的规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100%贴息(学生完

成学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个人承担);

(2)学生需在毕业后6年内还清贷款本息,也可提前归还。

(3)工商银行贷款风险金按贷款额度的12.5%计算,由国家财政承担50%,学校承担50%。

四、贷款的受理、审批及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班主任、各系、学院三级把关,院纪委参与监督,程序如下:

1、借款人以书面形式申请,交班主任摸底调查签字后,报所在系审核。

2、借款人必须真实地提供银行所需的各种证明材料。

3、各系负责收集各种证明材料,到学工处领取《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并指导借款人填

写助学贷款的相关表格,汇总后交学工处,学工处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报院领导小

组审批。

4、院领导小组审批后,学工处负责将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提交贷款银行。

(1)本省学生在学院申请助学贷款,审查批准后,再回学生原籍(生源地)指定的工商银行办

理贷款。

(2)九江、上饶、景德镇三地在学院申请助学贷款,审查批准后,邮寄到学生原籍(生源地)

指定的农村信用社办理贷款。

(3)外省学生由学院负责在江西省工商银行新建县支行办理贷款。

(一)借款人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时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所有提供的材料必须用钢笔填写):

1、借款人家长(监护人)签字的保证书(需村、居委会证明及行政公章或乡镇、街道办事处证

明及行政公章);

2、借款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

3、借款人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的复印件;

4、借款人家长(监护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需加盖证明与原件相符的派出所

公章);

5、借款人的两名见证人(在职老师)的身份证或工作证的复印件;

6、借款人如实填写的《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或《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

助学贷款资格审查资料表册》;

7、借款人家长(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乡镇或居委会、街办两级家庭贫困材料证明及父

母或家庭收入材料(附父母及见证人联系方式),所管辖民政部门证明;

8、见证人填写的《见证人承诺书》;

9、借款人的开户存折复印件。

10、借款人的在校表现、各科成绩(材料由班主任提供)由所在系审核。

(二)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人一次申请、贷款银行实行一次审批、单户核算、分次发放的方

式。其中学费贷款采取按学年(期)发放,直接划入借款人所在学院在工商银行开立的活期帐

户上;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划入借款人在学院“一卡通”上,生活费原则上一年按9个月发放

,每年的寒暑假期不发放生活费贷款。

五、贷款的偿还

1、借款人应按借款合约规定的还款日期、计划、还款方式还本付息;

2、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学院将给予相应的奖励;

3、借款人有转学、退学、被开除、死亡等情况,学院应及时通知贷款银行,贷款银行按贷款合

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4、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必须与贷款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补充合同》,向贷款银行提供毕业

后的工作单位、联系地址、通讯方式、还款(计划)方式等;

5、待还清全部本息后,学院发给借款人毕业证及相关证件。

六、 违约及处置

1、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品学兼优,所提供的本人资料及家庭信息必须真实,如发现弄

虚作假,则终止该学生的助学贷款,已发放的限期还本付息,同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

律处分,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2、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发现违

纪行为,学院将会同银行中止其贷款,并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本付息;

3、借款人如发现有吸烟、酗酒及其他不正常的生活消费,则立即终止贷款,限期还本付息。被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或其他原因退学的学生,将立即终止贷款并限期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4、有以上行为之一者属于违约行为,学院将采取处罚措施,直至扣发毕业证、开除学籍等行政

处分。

七、贷款后管理

1、借款人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贷款本息还于贷款银行。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

本息,贷款银行有权依法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

2、经办银行、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学院助学贷款经办人应充分协作,共同加强对国家助

学贷款工作的管理,广泛宣传和细致操作,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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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国家助学贷款相关程序及需提供的材料

一、贷款的程序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班主任、各系、学院三级把关,院纪委参与督促,程序如下:

1、借款学生以书面形式申请,交班主任摸底调查签字后,报所在系审核。

2、借款学生必须真实地提供银行所需的各种证明材料。

3、各系负责收集各种证明材料,到学工处领取《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并指导借款学生

填写助学贷款的相关表格,汇总后交学工处,学工处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报院领导

小组审批。

4、院领导小组审批后,学工处负责将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提交贷款银行。

(1)本省学生在学院申请助学贷款,审查批准后,再回学生原籍(生源地)指定的工商银行办

理贷款。

(2)九江、上饶、景德镇三地在学院申请助学贷款,审查批准后,邮寄到学生原籍(生源地)

指定的农村信用社办理贷款。

(3)外省学生由学院负责在江西省工商银行新建县支行办理贷款。

二、需提供的材料

借款人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时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所有提供的材料必须用钢笔填写):

1、借款人家长(监护人)签字的保证书(需村、居委会证明及行政公章或乡镇、街道办事处证

明及行政公章);

2、借款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

3、借款人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的复印件;

4、借款人家长(监护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需加盖证明与原件相符的派出所

公章);

5、借款人的两名见证人(在职老师)的身份证或工作证的复印件;

6、借款人如实填写的《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或《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

助学贷款资格审查资料表册》;

7、借款人家长(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乡镇或居委会、街办两级家庭贫困材料证明及父

母或家庭收入材料(附父母及见证人联系方式),所管辖民政部门证明;

8、见证人填写的《见证人承诺书》;

9、借款人的开户存折复印件。

10、借款人的在校表现、各科成绩(材料由班主任提供)由所在系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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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国家助学贷款减免暂行规定

为解决特困学生的学习生活困难,帮助他们完成学业,学院已启动国家助学贷款。为了更好地

开展工作,学院对学生还贷给予相应的奖励,规定如下:

1、毕业前一次性还清全部学费贷款的,将减免学费贷款总额的5%。

2、贷款期间荣获省部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干)”等荣誉称

号的,可减免学费贷款总额的20%。

3、贷款期间在全国性大学生科技活动中获得一等奖的,减免学费贷款总额的40%,二等奖减免

学费贷款总额的35%,三等奖减免学费贷款总额的30%。

4、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努力、成绩优秀的特困生,经学院同意可按适当比例减免贷款;

①获院学年综合素质奖者减免学费贷款总额的5%;

②连续两年获院“三好学生”者减免学费贷款总额的10%;

③每学年各学科(考试科目、考查科目、技能操作、实习课等)均在85分以上(含85分)者减

免学费贷款总额的5%。

5、以上减免条款不重复计算。

6、在校期间,受到任何行政处分者不享受学费贷款减免的优惠。

7、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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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

1、学生本人凭借乡、村级证明及所管辖民政部门证明提出书面申请。

2、经班主任审核、班级同学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后,方可向所在系推荐。

3、各系将申请同学名单向全系学生张榜公示,将其中无异议的学生名单报学工处。

4、向申请者发放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表格及填表注意事项。

5、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10工作日),学生按要求将相关表格返回所在系;同时向所在系提

供本人学费及住宿费标准,各系核准后报至学工处。

6、学工处审核后,将符合要求的表格转至银行,同时向银行提供学生的学费标准及住宿费标准。

7、本省学生在学院申请审查合格后,到学生原籍(生源地)指定银行办理贷款,省外学生由学

院办理贷款。

8、银行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向符合要求的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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