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新闻
序 言
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前身为江西省粮食学校,创办于1964年,1998年更名为江西省工业贸易学校,2001年与江西省粮食干部学校、江西省粮食职工中专合并。2003年6月,经江西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设置为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决策的治校方略,坚决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产学结合,德能相兼”的办学方针、“笃学诚行,求是创新”的校训、“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的育人思想和“质量立校、人才强校、文化铸校、特色兴校”的办学思想、“夯实基础、稳定规模、提高内涵、形成特色”的发展战略、“以人为本,强化技能,服务就业”的教育理念,努力形成“严谨、求实、文明、责任”的校风、“立德、立功、立言”的教风、“博学、审问、慎思、明辨、笃行”的学风,致力于构建现代大学制度。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院的法律地位,实现依法办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学院简称:江西工贸职院。
学院英文名称:Jiangxi Industry and Trade Vocational College
学院域名:jxgmxy.com。
第三条 学院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角洲嘉言路699号。
第四条 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江西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江西省粮食局。
第五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院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
展的办学思路,按照江西省粮食局和江西省教育厅核准的规模办学。
第七条 学院以育人为根本,以教师和学生为主体,通过教育教学活动,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第八条 学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院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学院利用院内各种媒介公布学院重大事项,接受教职工、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
举办者支持学院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学院执行国家法律;
(二)审核学院章程,监督和指导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院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任命学院院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监督学院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五)审查批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保护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二)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鼓励、支持学院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三)支持学院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四)为学院稳定办学提供支持和帮助;
(五)依法保护学院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指导学院维护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六)受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学院章程进行自主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创新活动;
(二)根据社会需要和学院办学条件,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根据社会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确定各专业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学员;
(四)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和实施教学活动,并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要求检查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
(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任免中层干部;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评审和聘任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其他职工;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不断完善奖惩机制;
(七)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
(八)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依法与其他教育机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联合办学和合作办学;
(九)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不断深化教育改革,完善教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接受国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行业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
(六)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七)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八)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与机构
第一节 学院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保证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院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决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院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事项,部署协调全院行政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主持拟定学院发展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合作办学及国际合作与交流;
(四)主持拟定学院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院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依法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六)主持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党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经院长授权的副院长主持,按照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工作机构;根据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基层教学、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公共服务机构、专业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等机构。
处理学术性事务的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实行选举制,保证以学术人员为主体,党政领导干部不超过三分之一;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处理管理事务的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及其负责人一般实行委任制。
第十八条 学院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其秘书处设在学院科研处。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在院长领导下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十九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
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院教代会依照规定行使职权。教代会休会期间,其日常工作由学院工会负责。
第二十条 江西工贸职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
学院工会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江西工贸职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团委”)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
学院团委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江西工贸职院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
学生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学院团委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院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二节 基层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二级管理部门。各专业系(部)是学院的下属单位,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及管理活动,对本部门的工作全面负责。
二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学院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负责本部门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工作;
(二)组织开展本部门的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实训场所建设,完成学院下达的各类教学任务。检查、考核、评估本部门教学工作。积极推进本部门的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根据学院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学生管理、招生工作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事项;
(四)根据学院有关规定,支配使用学院划拨的经费;
(五)根据权限,自主管理和使用由学院提供的教学、实训、行政用房和设施,管理本部门的资产;
(六)按照学院章程和学院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管理制度;
(七)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二级部门的系(部)主任、主持本部门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和学生培养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党支部书记主持部门党支部全面工作。系(部)主任和党支部书记可由一人担任,副书记由一名副主任兼任。
二级部门党支部对本部门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与部门行政班子负有共同责任。二级部门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党政联席会议题由行政负责人和党支部书记商定,凡属行政业务的由主任主持会议,党支部书记与行政负责人参加,共同研究决定本部门的重要事项,凡属党务、思想政治工作的会议由书记主持会议。书记、行政负责人按职责分工,具体贯彻落实党政联席会的决定。书记与行政领导应经常沟通情况,团结协作,在重大问题上如发生意见分歧,应及时召开党支部会议解决,必要时可向院党委请示。
第三节 决策与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公开,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听取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的意见。
下列重大决策事项,应当事前委托学院学术委员会或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
(一)关系学院发展的;
(二)专业性较强的;
(三)涉及学院重大权益的;
(四)涉及师生重大权益的。
学院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学院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与咨询。学院可通过法律顾问对院内制定的章程草案、规章制度及与第三方的协议草案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二十七条 学院管理制度是规范学院运行机制,维护学院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秩序和工作生活、校园安全秩序的规则和办事规程。
学院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学院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管理制度。
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适用于全院范围内的管理制度,是学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学院的管理制度,学院决策机构、管理部门及师生员工应共同遵守。
第二十八条 学院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学院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公文处理办法进行。
第四章 办学形式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二十九条 人才培养是学院的根本任务。
学院以素质教育为核心,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
第三十条 学院以全日制专科学历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及非全日制教育。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适当开展成人高等教育,积极拓展社会培训等各类继续教育。
第三十一条 学籍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招生行政部门认可,依法取得享有在本院接受学历教育的学习资格。
在本院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不享有学籍。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院对于取得学籍的学生,根据学业完成情况,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学院对于在本院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照规定发给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 教育教学是学院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
学院建立管理制度,使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四条 学院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设立督学、督导组织及独立的评估机构,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等方面进行监控和评估。
第三十五条 学院建立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保障制度;在教学和管理中积极采用现代教育技术,不断提高数字化、信息化及网络化的应用水平。并让这二方面成为新常态。
第二节 专业设置
第三十六条 按照“重点突出、分步建设、整体推进、彰显特色”的建设思路,主动适应粮油食品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适应粮食产业链的发展需求,专业结构上符合区域与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趋势,建立以工为主,经、旅、文等协调发展的专业布局。专业设置涵盖轻纺食品、艺术设计传媒、土建、制造、材料与能源、电子信息、财经、旅游、文化教育、公共事业等主要大类。
第三十七条 大力实施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通过校企合作加强实践教学环节。采用“教、学、做”一体教学模式,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
第三十八条 坚持素质教育,从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科学、职业文化、职业审美、职业身心和创新能力诸方面提高学生的素质。
第三节 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
第三十九条 学院坚持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相结合,依托学院自身优势,大力开展科技与学术研究,提高科学研究的水平,发挥科学研究对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支撑与促进作用。
第四十条 学院确立以社会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体系,依托学院研究的优势,积极开展应用技术研究,为经济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十一条 学院鼓励教师开展科学研究,重视开展职业教育教学、应用型课题、横向课题的研究及技术服务与技术开放,加强科技成果的转化,坚持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
第四十二条 学院不断优化科研管理体制,提高科研管理水平。
第四节 社会服务
第四十三条 立足粮油食品行业,面向社会;立足江西,面向全国。紧扣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主动服务粮油食品、饲料工业,粮油食品行业以及江西经济发展,为科教兴国提供人才支持和科技、智力支持。不断提升技术服务、应用型科学研究、校企合作、成人继续教育、社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对外交流等社会服务能力,主动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为国家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十四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服务各个环节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五章 学生、学员及校友
第四十五条 学生是指在本院注册、取得本院学籍、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关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院登记,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人员是学院校友:
(一)曾经在学院及其前身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
(二)曾经在学院及其前身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学院授予名誉教授的社会人士;
(四)学院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
(五)学院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五十条 学院校友会是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
学院校友会依法注册成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院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五十一条 学院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规划与成就。
学院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学院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二条 学院对于纳入国家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未纳入国家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四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学术创新的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
第五十五条 学院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公开招聘教职员工。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定编、按编定岗、按岗定人,实行人员“三定”,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队伍结构。
第五十六条 学院依法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的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的聘用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学院依法制定并实施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续聘、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接受继续教育;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八)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聘用合同约定的权利;
(十)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六)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在院外兼任实职;
(七)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
(八)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院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院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增长机制。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六十二条 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六十三条 学院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院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经费、资产、财务、档案、
后勤保障、奖惩及民主监督
第六十四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社会融资和其他收入等。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采取多种措施,合法合规组织收入,保证办学经费逐步增长。
第六十五条 学院资产指属于学院所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学院建立资产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六十七条 学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学院和所属部门实施内部审计。
第六十八条 学院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十九条 学院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学院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后勤社会化。
第七十条 学院建立奖励制度,对在教学、科研、管理以及为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第七十一条 学院建立违纪处分制度,对于违纪的师生员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按规定的程序予以纪律处分。
第七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学院监察室、审计机构,学院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院民主党派、群众组织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学院办学活动进行监督。
第七十三条 学院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七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申诉制度,保护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五条 学院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六条 学院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保护劳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校徽、校训、校歌、校庆日
第七十七条 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校徽是学院的象征。
学院徽志由两个扬起的风帆及环绕学院的中英文校名构成,其寓意为:扬帆起航,团结奋进,驶向成功的彼岸。
学院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有“江西工贸职院”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戴的徽章底色为红色,校名文字颜色为白色;学生佩戴的徽章底色为白色,校名文字颜色为红色。
第七十八条 学院校训为“笃学诚行,求是创新”。
第七十九条 学院校歌为《同心创辉煌》。
第八十条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的12月18日。
学院校徽(徽志和徽章)图标及学院校歌见附件。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院党委会审定通过,报江西省粮食局审核同意,经江西省教育厅批准后公布施行,并由江西省粮食局和江西省教育厅监督执行。
第八十二条 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学院管理体制、学院发展目标发生变化时学院章程进行修订。
学院章程的修订,由院长或院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院党委审定通过,报江西省粮食局审核同意,经江西省教育厅批准公布施行。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学院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是学院的根本制度,是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实施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全院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教职工、学生和学员,都必须以本章程为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的根本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本章程是学院的根本制度,是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实施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全院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教职工、学生和学员,都必须以本章程为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的根本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江西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实施。
附件:
学院校徽(徽志和徽章)图标
徽志:

徽章:
教师
学生
二、学院校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