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助学金管理规定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使其能顺利完成学业,学院积极创造条件,在设立学院奖学金、勤工助学等多种资助的形式基础上,再设立学院学生助学金来帮困助学。现结合国家助学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在校全体学生
二、资助标准
1、一等:600元/人·年
2、二等:400元/人·年
3、三等:200元/人·年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年考试考查科目累计不能超过两门科目补考;
(二)具体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遭受地震、洪灾、火灾等特大自然灾害致使房屋倒塌,生产经营中断致使财产严重受损(需县民政局证明);
2、父母双亡或一方死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需县公安局出具死亡证明);
3、父母双方残疾或一方残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需残疾证原件);
4、父母为烈士或因公殉职(需烈士证或因公殉职证明);
5、父母双方下岗并享受低保待遇(下岗证和低保证明);
6、父母双方或一方突发重大疾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需医院病历原件);7、学生自己患重(危)病住院治疗者;
8、家庭经济贫困(需村、乡(街办)、县民政部门所出具的三级证明)。
备注:月餐饮消费连续三个月超过300元者不在受资助之列。
四、申请程序
1、学生先写好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辅导员(班主任)核实后报专业系审核,学工处审定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2、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学工处将资助名单张榜公布,接受全院师生审议。
3、审议通过后,由辅导员(班主任)通知学生本人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资助金。
4、如发现受助学生有严重违纪现象,取消享受资助资格,并追回资助金。
5、如发现受助学生有虚报或隐瞒情况者,取消享受资助资格,并追回资助金。情节恶劣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四、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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