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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09年04月18日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发展,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使学生更好地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增强学生的自立意识,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帮助学生、特别是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教财[2007]7号、赣教勤字[2007]3号和《高等学校勤工俭学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勤工俭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校全体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包括审批工作细则、规划、部署、协调、指导全院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  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或授权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学院从事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由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管理,不得私自进行。
第七条  学院各部门应该积极关心、支持和配合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协助资助管理中心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八条  学院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其目的是使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具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使这项工作走向经常化、规范化。
第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从学院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开支。勤工助学经费由学院财务处专项管理。
    第十条  校外学生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  校内各部门应根据学院的管理体制和本部门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二条  各部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部门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学生在学期内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每周一般不得多于8小时,每月一般不得多于40小时。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长期的,临时岗位是为临时性、突击性的工作任务设置的岗位。固定岗位的设置须从严掌握,从严审批。
    第十四条  固定岗位需在开学一周内向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置申请;临时岗位需提前三天向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置申请。未经资助管理中心批准,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由校内用人部门自行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每个岗位原则上每学期只聘用一个学生。如果学生课程多,工作时间少,校内用人单位可以申请聘用两个或多个学生,但学院按照一个岗位统一按比例支付报酬。
    第十六条  学院各部门自行开发并支付报酬的岗位及用工情况,应及时报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  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有两种:按小时计算和按月计算。临时岗位按小时计算,固定岗位一般按月计算。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确定由用人单位事先确定申报,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正式审批件为准。
第十八条  临时岗位按小时计算,每小时劳动报酬为8元。临时岗位劳动报酬,在临时性工作完成后发放。用人单位需填写《学院勤工助学报酬发放登记表》,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固定岗位劳动报酬,按照学院制定的岗位工作量酬金每月发放。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应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出调整计划,报学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在资助管理中心报名登记,填写《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提供同勤工助学有关的个人情况,包括工作意向、可支配时间、有无特长等基本情况。
    第二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程序
1、校内勤工助学,由学院内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申请,填写《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登记表》。
2、由资助管理中心批准设置并公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学生根据公布的岗位提出申请,填写表格,辅导员、班主任、各系签署意见报资助中心审核,院领导批示。还可以采取指定和自愿相结合的办法,各系、处室也可向资助管理中心推荐。
    3、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经院领导批准后,与学生签订《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协议书》,学生方可开始工作。
    4、校内用人单位负责学生的岗前培训,在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的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
    5、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和学生的劳动表现,发放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工作程序
1、校外用人单位、个人招录学生必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证明、证件向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合法、有效的申请,由资助管理中心选择、审批校外勤工助学岗位。资助管理中心也应积极向校外助学单位推荐学生。校内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与社会企业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须事先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以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的保障。
    2、资助管理中心指导和帮助学生与校外用人单位签订《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附件四)。
    3、校外用人单位负责学生的岗前培训,在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的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
    4、校外用人单位根据事先协议核发给学生相应的劳动报酬。资助管理中心承担相应的督促和协调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资助管理中心应定期检查、监督校内外勤工助学的情况。学生在从事校内外相关勤工助学活动时,应自觉服从资助管理中心的管理。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应将学生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评价之中。
    第二十六条  学院每年对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成绩显著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和指导教师进行表彰。其程序是:
    部门申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公示——表彰
    第二十七条  未经学院批准,学生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宿舍、学院其他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院将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不能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每学期有2门以上(含)科目成绩不及格的,不得参加下学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管理制度以及履行勤工助学活动中签订的有关协议、义务,否则院资助管理中心有权扣发甚至停发其报酬,取消资格,学院并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涉及违法行为的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凡严重违反勤工助学纪律者,取消该生当学期的奖学金、评优等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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